土地使用权收回涉及哪些情形?

土地使用权收回涉及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却占用土地。第二,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第三,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使用。第四,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或者重新安排土地使用。第五,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再续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使用的;(二)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三)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地块划分成若干部分分别转让的;(四)逾期不履行接地合同或者不支付土地使用费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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